患者权利
我们的患者权利
本页收录《患者权利条例》中直接赋予患者权利的章节(第 6-41 条)。
第6条 — 公正和合理使用
患者有权根据自身需求享受卫生保健服务,包括在正义和公平原则框架内促进健康生活的活动及预防性卫生服务。该权利还包括所有提供卫生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及从事卫生服务的人员按正义和公平原则提供服务的义务。
第7条 — 请求信息
患者可以请求关于如何使用医疗服务的信息。这项权利包括了解可以从哪些医疗机构在什么条件下享受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服务和设施以及如何使用申请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所有医疗机构和组织必须建立一个具备足够技术设备的部门,以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向病人提供信息;在该部门中,应长期雇用能够向病人提供明确且充分信息的具备资质和能力的人员,并确保病人能够轻松到达所需的部门,同时在机构适当位置设置告示牌、宣传册和标识等信息措施。
第8条 — 选择和更换医疗机构
患者在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的前提下,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并享受其所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在符合法规规定的转诊系统的前提下,患者可以更换医疗机构。然而,必须由医生向患者说明更换医疗机构是否会导致生命危险以及疾病是否会加重,并且在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如果在医学上更换医疗机构没有风险,则原则上可以更换。
除紧急情况外,任何隶属于社会保障机构但未遵循法规规定的转诊链的人,需自行承担中间的费用差额。
在患者在医疗机构中逗留没有医学利益或需要转往其他医疗机构的情况下,会向患者或第15条第2款指定的人员说明情况。在转院前,由转诊机构或法规规定的相关人员,将必要信息提供给提出转院请求或医学上认为适宜的医疗机构。在这两种情况下,确保服务不间断顺利进行是基本原则。
第9条 — 认识、选择和更换人员
在患者提出要求时,应向其提供将为其提供或正在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职务和职称信息。
在遵循法规规定程序的前提下,患者有权自由选择提供医疗服务的人员,更换负责其治疗的医生,并请求其他医生进行会诊。
当使用选择工作人员、更换医生和请求会诊的权利时,由法规规定的费用差额应由行使这些权利的患者承担。
第10条 — 请求确定优先顺序
由于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不足或有限,导致医疗服务需求未能及时满足的情况下,患者有权要求根据医学标准客观地确定其优先权。
紧急和司法案件,以及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优先顺序确定,应适用相关法律规定。
第11条 — 符合医疗需要的诊断、治疗和护理
患者有权要求按照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的要求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
不得进行违反医学原则和医疗相关法规规定或具有欺骗性质的诊断和治疗。
第12条 — 除医疗需要外的干预禁止
在没有诊断、治疗或预防目的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可能导致死亡或生命危险、侵犯身体完整性或降低精神或身体抗力的任何行为,也不得提出任何要求。
第13条 — 安乐死禁止
安乐死是禁止的。
无论出于医疗需求或任何其他原因,都不可放弃生命权。即使是本人或他人请求,也不得终止任何人的生命。
第14条 — 医疗谨慎义务
员工应对患者状况所需的医疗关怀。即使无法挽救患者生命或维护其健康,也必须努力减轻或缓解其痛苦。
第15条 — 一般信息请求
患者有权口头或书面方式要求获取有关其健康状况、将要实施的医疗操作、这些操作的益处及可能的风险、替代医疗干预方法、如果拒绝治疗可能产生的结果以及疾病的进程和后果的信息。
关于健康状况的必要信息,可以由患者本人或者在患者为未成年人、丧失或受限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请求获取。患者也可以授权他人获取其健康状况信息。如有需要,可以要求对授权进行书面证明。
患者可以除了负责其治疗的医生之外,从其他医生处获得健康状况的信息。
第16条 — 审查记录
患者可以通过自己、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直接查阅包含健康状况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并可以获取其副本。这些记录仅可由与患者治疗直接相关的人士查阅。
第17条 — 请求更正记录
患者可以要求在医疗机构和组织的记录中补充、解释、纠正不完整、不明确或错误的医疗和个人信息,并使其符合最终的健康状况和个人情况。
该权利还包括对患者健康状况相关报告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请求在同一或其他机构和组织对健康状况重新出具新报告的权利。
第18条 — 提供信息的程序
信息在必要时可通过翻译员传达给患者,以患者能够理解的方式,不使用或尽量少使用医学术语,在没有犹豫和怀疑的情况下,并以适合患者心理状态且礼貌的方式提供。
第19条 — 不得提供信息的情况以及应采取措施的情形
在患者的精神状态可能因不良影响而导致病情加重,以及病程和结果被认为是严重的情况下,可以隐瞒诊断。
是否向患者或其亲属提供有关患者健康状况的信息,由医生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下决定。
未经治疗的诊断只能由医生在完全谨慎下让患者感知或告知。如患者没有相反要求或未事先指定告知对象,则此类诊断应告知其家属。
第20条 — 禁止提供信息
除非相关法规规定或根据疾病性质需要主管部门采取的措施,患者可以要求不向自己、家属或亲属提供其健康状况的信息。
第21条 — 尊重隐私
必须尊重患者的隐私。患者也可以明确要求保护其隐私。所有医疗干预都需在尊重患者隐私的前提下进行。
尊重隐私及请求此权利;
- 患者的健康状况及相关医学评估应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 体检、诊断、治疗及其他需要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操作应在合理的隐私环境下进行。
- 在医学上没有顾虑的情况下,允许其亲属在场。
- 在医疗干预过程中,不让与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在场,
- 除非疾病的性质需要,否则不干涉患者的个人和家庭生活,
- 包括医疗费用来源的保密。
死亡事件不赋予侵犯隐私的权利。
在接受培训的医疗机构中,如果在医疗干预过程中,需要与患者治疗无直接关系的人在场,则必须在事先或治疗过程中额外获得患者的同意。
第22条 — 未经同意不得进行医疗手术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任何人不得在未经同意或不符合其同意的情况下接受医疗手术。
在怀疑某人犯罪或参与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认为犯罪的可能证据存在于其本人或受害者的身体上;为了获取这些证据,对被告或受害者进行医疗手术,需依赖法官的决定。
在延误会带来不利情况下,可根据共和国检察官的请求进行此手术。
第23条 — 信息保密
因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得的信息,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任何情况下不得泄露。
即使基于个人的同意,在完全放弃人格权、将这些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过度限制这些权利的情况下披露信息,也不免除披露者的法律责任。
未经法律和道德上有效且正当的理由,披露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信息,也会导致相关人员的法律和刑事责任。
在以研究和教育为目的的活动中,未经患者同意,不得披露患者的身份信息。
第24条 — 患者的同意与许可
医疗干预需要患者的同意。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者,则需取得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许可。如果患者、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存在或无法到场,或患者表达能力不足,则不要求此条件。
在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如果医学上确有必要进行干预,对处于监护或代理下的患者进行医疗干预,须依照《土耳其民法》第272条和第431条的规定获得法院裁定。
如果需要从法定代表人或法院获得许可,而这需要时间,并且如果不立即对患者进行干预,患者的生命或其一个重要器官将受到威胁,则不要求许可。
除了上述提到的以及威胁生命或生命器官的紧急情况外,随时可以撤回同意。
撤回同意意味着患者拒绝治疗。
同意在干预开始后撤回,但前提是医学上没有禁忌。
第25条——拒绝与停止治疗
除法律规定必须的情况外,并且因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由患者自行承担责任;患者有权拒绝其计划实施或正在实施的治疗,或要求停止治疗。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亲属说明不进行治疗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取得书面证明。
行使该权利时,在患者再次向医疗机构申请时,不得对患者不利地使用。
第26条 — 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者参与医疗干预
即使在需要并且法定代表人的同意足够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通过听取未成年人或受监护患者的意见,使其参与医疗干预。
第27条 — 非常规治疗方法的应用
在临床或实验室检查结果显示已知的经典治疗方法对患者无益且这一点已被确定,并且通过在实验动物上充分验证其有效影响且患者已经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存在这些条件时,使用其他治疗方法代替已知的经典治疗方法。此外,为了施行已知经典治疗方法之外的方法,还必须满足该方法可能对患者有益且这种治疗不会比已知经典治疗方法产生更不利的结果。
以前未尝试过的医疗治疗和干预方法,只有在可以完全预见其不会造成伤害并能挽救患者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第六章的规定仍然有效。
第28条 — 同意的形式和有效性
除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同意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违反法律和道德取得的同意无效,并且不能基于这种同意进行干预。
第29条 — 器官和组织获取中的同意
未满18岁且未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摘取器官和组织。从符合这些条件的人身上,为诊断、治疗和科学目的而摘取器官或组织,应符合第2238号《器官和组织的采集、保存及移植法》第6条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关于从已故者采集器官和组织的条件及尸体用于科学研究的保存,第2238号法律第14条的规定仍然有效。
第30条 — 家庭计划服务与妊娠终止
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除由卫生部确定的药物和器材外,家庭计划服务中不得使用其他药物和器材。
妊娠终止须符合《第2827号人口计划法》规定的条件。
在进行绝育和终止妊娠的情况下,需征得患者同意,如果已婚,还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第31条 — 同意的范围
在获取同意时,关键是必须向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医疗干预的内容和结果的说明和告知。
患者为将要进行的医疗干预所给予的同意,也包括该干预所需的其他医疗操作。然而,在实施医疗操作时,应尽最大努力避免侵犯本条例及其他法规中规定的权利。
第32条 — 医学研究中的同意
未经本部门许可和当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医疗干预用于经验、研究或教育目的。
预期从医学研究中获得的医学益处和社会利益,不可以高于自愿接受研究的志愿者的生命和身体完整性。
医学研究只由具备法律规定的非研究参与者资格以及足够医学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在法律规定的场所进行。
志愿者对医学研究表示同意,并不免除参与该研究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33条 — 志愿者的保护和知情权
在研究中,为了不损害志愿者的健康和其他人格权利,需要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如果研究可能对志愿者造成的伤害无法事先确定,即使志愿者同意,也不得作为研究对象。
志愿者在研究的目的、方法、可能的益处和风险,以及可以放弃参与研究并在研究的任何阶段撤回最初同意的情况方面,会事先得到充分的告知。
第34条 — 征得同意的程序和形式
对医学研究,必须尽最大努力在完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在没有任何物质或精神压力的情况下,取得充分知情的志愿者的同意。
医学研究中的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35条 — 未成年人和无辨识能力者的情况
不得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没有他们自身利益,仅为了医学研究目的的医疗干预。在确保有益的情况下,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进行医学研究须经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在法定代理人不同意的情况下,适用第24条第2款的规定。
第36条 — 药品和制剂用于研究目的
即使根据特别法规已获得许可或执照,也不得仅以医学研究为目的,在未经患者同意和部委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任何药物或配方。
药品及其成分在医学研究中的使用,应遵守1993年11月29日第21480号官方公报发布的《药物研究管理条例》规定。
第37条 — 安全的保障
每个人都有权期待并要求在医疗机构和组织中安全。
所有医疗机构和组织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和维护患者及其访客和陪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对在押和服刑人员在医疗机构的看护,须遵守特殊法律规定。
第38条 — 履行宗教义务和享受宗教服务
医疗机构应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使患者能够自由地履行宗教义务。
为了不造成机构服务的中断、不打扰他人,并且在不以任何方式干预由工作人员安排和执行的医疗治疗的前提下,应患者要求,为了对患者进行宗教劝导和精神上的支持,将邀请符合其宗教信仰的宗教人员。为此,将在医疗机构和组织中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地点。
对于无法表达但已知其宗教信仰且无亲属的垂死患者,也无需提出要求,将召唤符合其宗教信仰的宗教人员。
这些权利的使用方式和时间以及为此采取的措施,将在显示医疗机构工作方式及原则的法规中另行规定。
第39条 — 尊重人道价值观与探访
患者有权以符合其人格价值的方式和环境享受卫生服务。
所有从事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以微笑、礼貌、关怀的态度对待患者、其亲属和访客,并遵守与医疗服务相关的法规及本管理条例的规定。
在医疗服务的每一个环节,应根据患者的身体和心理状况,向其提供有关进行、将要进行的操作的原因和方式,以及如有等待情况,应说明等待的原因,提供必要且充分的信息。
在医疗机构中,必须提供符合人的尊严所需的各种卫生条件,消除噪音及其他一切干扰因素。如有必要,患者可就此提出要求。
接受病人访客应按照机构或组织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并确保不会导致患者的安宁和宁静受到干扰,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40条 — 陪护人员在场
为了在检查和治疗过程中协助患者;根据法规和机构条件的允许,并根据患者健康状况的需要,是否允许陪护人员由负责治疗的医生决定。
本权利的使用方式和时间以及为此采取的措施,将在显示医疗机构和组织工作方式及原则的法规中另行规定。
第41条 — 服务在医疗机构之外提供
患者在以下情况下也可以在所在地点享受医疗服务:
- 在提供预防性医疗服务时,
- 因医疗原因无法亲自前往或送至医疗机构的情况,
- 在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
关于在医疗机构以外提供服务的程序和原则,由本部门另行规定。
最近,除了病人权利之外,还出现了“病人责任”的概念。这个概念的内容和范围尚未明确。但一般来说,可以将其定义为病人在就医之前以及就医过程中的应尽职责和义务。我们可以对病人的责任进行分级。简而言之,可以列举如下几点:
1. 一般职责
- 1.1. 个人应尽力照顾自己的健康,并遵循为健康生活提供的建议。
- 1.2. 如果合适,个人可以献血或器官捐赠。
- 1.3. 在简单情况下,个人应自行进行日常护理。
2. 社会保障状况
- 2.1. 患者应及时报告其健康、社会保障及个人信息的变化。
- 2.2. 患者应及时办理健康卡(如社会保障、绿色卡等)的签注。
3. 医护人员告知
- 3.1. 患者应完整、准确地提供自己的症状、既往疾病史、是否曾住院接受治疗、如果有正在使用的药物以及所有与其健康相关的信息。
4. 遵守医院规定
- 4.1. 患者应遵守其就诊的医疗机构的规章和实施办法。
- 4.1. 患者应遵守卫生部及其他社会保障机构规定的转诊链。
- 4.2. 期望患者在治疗、护理和康复过程中与医护人员合作。
- 4.3. 如果患者使用提供预约服务的医疗机构,则必须遵守预约的日期和时间,并将任何变更通知相关机构。
- 4.4. 患者应尊重医院工作人员、其他患者及访客的权利。
- 4.5. 患者必须对其造成的医院物品损害负责。
5. 遵从与治疗相关的建议
- 5.1. 患者应仔细听取与治疗和药物相关的建议,并询问不理解的部分。
- 5.2. 如果患者无法遵循与其治疗相关的建议,应将此情况告知医务人员。
- 5.3. 患者应说明其是否正确理解了医疗护理和出院后的护理计划。
- 5.4. 患者对拒绝接受将要进行的治疗或不遵守建议所造成的后果负有责任。
